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我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过程各环节,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对原《山东艺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目的是为充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对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环节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从而促进教学管理和教师素质及教学水平的全面提升,并为教学质量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聘任
第三条 学校督导工作的组织机构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建立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退休教师和在职教师两类人员组成,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以专任教师为主,涉及专业应全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教学督导委员会每两年换届一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督导员的听课记录及相关督导材料,并以各种形式向全校公布,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相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及秘书的职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督导组,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小组的设置和工作
根据我校学科类别,本着分类督导的原则,每届督导委员会下设三个校级督导小组,分音乐表演类,美术设计类,公共课类,每个督导小组联系规定二级学院,成员由督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工作模式:督导小组分组进行教学督导,每组安排组长一名,自行确定督导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负责人领导,二级学院(部)自行管理,每学期应完成教务处规定听课时数。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教务处提名,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颁发聘书;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聘任并接受其领导,教务处备案。
教学督导员任期两年,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学督导员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端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善于疏导。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能恪尽监督指导之职守;
(三) 熟悉教育管理工作,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并热心于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
(四) 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五)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可凭教学督导听课证随时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进行听课检查、指导;了解教师教学状态,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总结和分析深入教学一线所发现的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提出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课程的督导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本教学单位课程的督导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有权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反映,并将意见或建议随时反映给有关教学单位负责人;也可以通过教务处反馈给有关方面。
第十一条 学校督导组督导所联系的二级学院(部),督导课程应涉及公共课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等类型。督导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运行、课堂授课、课后辅导、考试考查、毕业论文等。
校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学期末组织教学督导委员开会交流,检查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学督导员每次听课均需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校级教学督导组长应于期末时将听课记录收齐交教务处存档,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应交教科研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提供咨询,参与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重大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对教学管理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可根据其他教学工作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写出调查报告,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督导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津贴补助,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艺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艺术学院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