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专业教学计划应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结合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制(修)订。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 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按照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各类各层次优秀艺术专业人才。
第五条 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第六条 注意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处理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立足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注意知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搞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完整的教学计划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学分与学位、课程设置与安排、实践教学、考核、主要课程简介七个主要部分。
第九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按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教学环节进行课程分类,包含教学时数分配、每学期周学时分配、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有关教学计划编制必要的说明与统计数字。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形成各专业制(修)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与指导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各专业相关人员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交本单位教学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初稿进行审查,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审核通过,经院长签字后,即为学院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院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单位、任何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本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通知书1式3份,一份交开课教师所在单位,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十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并于两周内返回下达教学任务的各二级学院(部)。
第十九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l式3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收回“教学任务书”后,要及时编写“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并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对于出现各周学时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院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开课单位协商调整,若协调仍有问题,可报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二级学院(部)的“教学计划进程表”。在确认各二级学院(部)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3周开始组织各二级学院(部)排课。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应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学院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四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教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变更教学计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理由,经主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部)领导签字,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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