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本着“积极稳妥,鼓励创新,突出特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院试行学年学分制五年来的实际情况和今后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现制定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实行学分制的认识。本着有利于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加强全面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培养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艺术人才,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需求的目的精神,积极推进学分制的全面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选课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前提,按照“加强基础、拓宽专业、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要求,针对艺术院校教学的特点和各专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探索专业课教学的选课办法,增加专业选修课的比例,增加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数量。进行公共必修课作为必选课程、不定学期不分年级的开课方法的试点。逐步实现学生跨系科、跨学校选修课程,学分互通互换。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要求选修课与必修课相同对待,必须完成听课、作业、考核各个环节。
三、加强毕业学分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毕业学分的要求,明确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和实践活动学分的设定,作为学生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基本条件,适应学分制的要求。设立艺术实践奖励学分,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参加对口专业技能比赛取得优良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经专家组审定通过后可奖励一定的学分,计入总学分。
四、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本科学生的弹性修业年限范围确定为三~六年(雕塑专业为七年);专科(高职)各专业确定为四年。制订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范围内可以连续在籍学习,也可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如停学创业,经济困难等)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读完本科课程计划的学生,达到同专业专科学分和毕业要求的,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核准和院长同意,可按专科毕业处理,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五、改进学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办法。
1、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之后的一年内重新修完以前不合格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2、对于允许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不再作为授予学位的限制条件。
3、对于已经毕业,因外语水平考试未合格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一年内可回校重考,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取得学位。
六、对犯错误学生学籍的处理。
对于因犯错误而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给予一年的试读期,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间表现良好者,经所在系写出鉴定报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查同意,经院长批准,可以恢复其学籍,修够规定学分可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位;试读期间正常交纳学杂费;试读不合格的退回户口所在地。
七、改进重修课程的管理。
本、专科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无故缺考者,不再单独安排重修,可根据每学期的学习情况,随后续年级或同年级现开课专业插班,自主选择适合的学期参加重修和考试。通过课程重修考试的成绩即作为档案最终成绩。体育不及格的不再重修,只参加重考。
八、鼓励学生免修课程。
参加全国英语水平测试达四级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学分赋值以优秀档成绩的最低分值计算);制订相关政策,专业课和其它课程达到一定要求也可申请免修。
九、试点双专业学历证书教育。
各系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和现开设专业的专业必修学分要求,可制订修读第二专业的最低学分要求,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启动双学历证书试点教育。
十、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采取集中培训与外出考察学习等措施,建设一支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服务意识,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的教学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研究开发适合实施弹性学制的“教学与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选课、查询、监控教学计划的执行等,以便于对学分制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管理。
十一、逐步改变现行学年定额交费办法。
依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参照现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研究制订按学分收取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的办法。
十二、重视教师的培养、引进工作。
进一步制定我院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加大教师培养和引进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使同一课程安排两名以上的教师开设。
十三、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行。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不断深化教学科研、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毕业生就业指导、后勤等等方面的改革。制订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多开课、开新课。不断加大教学设备的投入,建设高质量的多媒体教室,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为学分制的全面实行提供有力保证。
本实施意见从2000级本科学生、2002级专科(高职)学生开始于二OO四年六月起实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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