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凡本院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符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学生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严重违犯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累计受记过以下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者;
3、毕业创作或专业毕业考试成绩80分以下者;
4、总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
三、关于补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如下:
毕业时因成绩不及格者、总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毕业创作或专业毕业考试成绩80分以下者,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学校相关单位组织的补考或重修,成绩通过后,符合相应条件者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同时《山东艺术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条例》【山艺院教字(2011)第235号】作废。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