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种予以认定。
第一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教学类一级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践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传播封建迷信、邪教,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任课教师未经批准不上课或贻误上课超过30分钟以上。
3、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准许而擅自停课、调课。
4、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
5、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教学管理类一级事故:
1、擅自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2、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3、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4、组织考试中,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5、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6、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
7、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8、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服务保障类一级事故:
l、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教学、实践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院保健科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行为。
第二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教学类二级事故:
l、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2、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3、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4、已经教务处备案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不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的。
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作业10%以上。
6、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
7、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8、任课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9、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
10、教师醉酒后上课。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教学管理类二级事故:
l、由于开课系(院)教材预定负责人工作随意而未及时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短缺教材未及时通知调整),导致而造成教材预定延误的。
2、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3、依照教学计划,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正常学制内不能按计划开出。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5、监考人员对考场作弊现象隐瞒不报。
6、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7、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系(院)教学管理人员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含周六、周日))未将整理后成绩单及汇总清单报送教务处的;
8、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
9、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未向开课系(院)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学生考卷。
10、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11、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一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服务保障类二级事故: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对已审批同意购置的设备,未及时组织招标等相关工作而影响了正常教学。
3、教室内照明、黑板、暖气、空调、功放音响等教学设备出现故障问题,报修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修复,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第十条 其他较重影响教学的行为。
第三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属教学类三级事故:
l、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3、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擅离岗位。
4、任课教师不履行课堂点名制度。
5、任课教师不按时上报学生的考勤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属教学管理类三级事故:
1、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虽经系(院)同意,但系(院)教务员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二个月以上。
3、非客观原因(教室不足)上课时间教学单位不接受职能部门协调意见而致排课、排考教室使用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任务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课程表。
5、不能按时登录考试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的学籍处理。
6、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擅自使用未经我院教材审定部门批准的教材。
8、监考教师迟到或提前离开岗位5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服务保障类三级事故:
1、教室内照明、黑板、暖气、空调等出现故障问题,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不能按照校历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正常就餐。
第十四条 其他一般影响教学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报告及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院)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具体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本(专)科教学工作中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各系(院)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教学的系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本系(院)、部门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院)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系(院)、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2)由部门负责人或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对责任人签发《三级教学事故通知书》;(3)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2)由部门负责人或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对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3)取消当年参加学院任何评优、评先资格,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4)视其情节轻重扣发l~3个月岗位津贴;(5)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2)由部门负责人或系(院)分管教学领导对责任人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3)取消当年参加学院任何评优、评先资格,三年内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4)视其情节轻重扣发4个月直至全部岗位津贴;(5)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6)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院职能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复审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仲裁,并回复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科(高职)教学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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